主页 > imtoken中文版app > 《信访条例》重点内容解读(三)

《信访条例》重点内容解读(三)

imtoken中文版app 2023-04-02 05:19:21

《信访工作条例》重点内容解读(三)

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 《条例》是第一部全面规范信访工作的党内法规,是新时代信访工作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是新时代信访工作的基本合规。

《信访工作条例》重点内容解读(三)

信访转给违法单位处理

九、条例建立信访工作监督制度

有效的监督是确保责任落实的必要条件。 《条例》建立了包括监督责任、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在内的监督制度。一是加强信访工作监督。规定党委、政府组织开展专项督查。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信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监督。党委和政府监察部门将包括疑难杂乱的信访问题。 二是加强信访工作考核,规定党委和政府每年都要对信访工作进行考核和报告,重视考核结果的应用。三是强化信访部门责任,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责任的“三个建议”,建立信访举报制度,做好巡视检查工作。和干部监督。

信访转给违法单位处理

同时,《条例》明确规定了追究责任的情节和方式。对机关、单位规定了造成问题的责任、登记转移责任、受理问题的责任、处理问题的责任等责任,对违反责任的机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认真遵纪守法,依法依规。对上访者,规定扰乱秩序、纠缠、骚扰上访者​​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或者违反集会、示威、示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处理。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补充说,信访人不得在信访活动中“破坏财物”。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上访者“六不得”行为中增加了“毁坏财物”的行为,是对上访者在上访活动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的补充和完善。

信访转给违法单位处理

警告相关内容已被删除。 2005年《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教育。劝阻、批评、教育无效。对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条例》第四十七条取消了“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或者制止”的内容。

新增“情节严重”作为处罚上访者扰乱秩序、骚扰上访者​​的前置条件。 《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访民扰乱秩序、纠缠、骚扰参观,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信访转给违法单位处理,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有关法律法规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现场处置措施和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转给违法单位处理

这是对“信访不信”、“弃法转访”、“以访法压法”、“违反信访信访”、“越级上访”的回应、大规模人群聚集、信访活动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处,依法合规。

十、《条例》实施对公安工作的影响

信访转给违法单位处理

(一)《条例》完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强化统筹协调、统筹推进、督促落实,发挥协调处理重大信访问题的职能作用。文章《条例》11至13条规定了中央和地方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机构设置、操作程序、职责分工等。

公安信访工作要充分利用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积极研究推动解决具有政策性、涉及面广、时间长的重点、难点、复杂信访问题,公众反响强烈,社会高度关注。处理信访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形成合力。

(二)《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投诉、投诉、投诉、信访的种类,解决的办法是确保合理合法的申诉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公安信访工作要依法执行上述规定,落实政策,分类解决,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形成解决工作。齐心协力做好解读分析工作,提出法律解决方案信访转给违法单位处理,督促访民停止投诉。